2023年广西梧州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家具及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梧州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家具及空调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中对钢材要求、床立柱和脚套要求的不合格问题,以及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1779—CGZX
- 项目名称:梧州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家具及空调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四平村六山坡厂房(原四平砖厂)
- 被投诉人:
- 梧州学院
- 地址: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梧州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家具及空调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针对采购文件中对"双人间—双层铁架床"的钢材要求,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发现部分小样裸材明显不符合要求,评审小组未对钢材镀锌要求进行客观事实评审。
- 采购文件要求床立柱和脚套采用一次性注塑成型的绿色塑料材料,部分小样明显不合格,评审小组在样品评审中未严谨评审。
- 投诉人查询和咨询后发现,供应商鸿凯公司自2019年起未对5项产品材料进行过型式检测,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型式检测报告涉嫌虚假。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成立。
- 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针对投诉事项1和2,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和2被驳回。
- 投诉事项3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按法律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事项: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确保对材料质量、工艺要求等进行客观、细致的评审,避免忽视实质性要求。
- 在样品评审过程中,对每个细节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样品符合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杜绝虚假材料的出现。
- 在采购过程中,及时与投标人进行沟通和确认,以确保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真实可靠。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细节,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6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1779—CGZX
二、项目名称:梧州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家具及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四平村六山坡厂房(原四平砖厂)
被投诉人:梧州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众之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对“双人间—双层铁架床”的钢材要求为“14、▲材料质量:金属管件……钢材采用镀锌处理……”,并要求提供“双层铁架床床立柱、单人床—立柱、双层铁架床床横梁”裸材、喷涂小样各一根。本项目政采云直播评审过程中,我司发现部分小样裸材明显为非镀锌处理,而评审小组对钢材镀锌这一实质性要求视而不见,并未作出相应的客观事实评审。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4、▲床立柱:立柱顶部采用一次性注塑成型的绿色塑料弯头连接(不允许采用3D打印塑料),10、脚套:立柱底部为高度不低于120mm的塑料防潮脚套,采用一次性注塑成型(不允许采用3D打印塑料),颜色:绿色”,并规定在投标时提供“单人床弯头、脚套从中间切开各一个”。我司发现部分小样明显不合格,评审小组在样品评审中不严谨评审。
投诉事项3:根据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4)产品、材料检测报告分(满分13分)”要求提供“双层铁架床”“单人床”“双人间—衣柜”“双人间—学习桌”“折叠椅”的型式检测报告。但经我司网络查询及电话咨询,自2019年起鸿凯公司未对上述5项产品材料做过型式检测,鸿凯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型式检测报告系伪造的假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
投诉事项3成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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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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