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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0日 08:3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28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联合体,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415-JGJD(重)
  • 项目名称: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 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惠路1号服务综合楼/南宁市邕宁区浦津路229号楼03号房
  • 被投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区成套局办公大楼
  • 相关供应商:中铁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磐能路8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 当事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地址:南宁市中华路50号

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8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收到投诉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关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415-JGJD(重))的投诉。经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处理依据

  1.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 处理结果:针对中铁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违反工程施工规定的问题,处理结果如下:
  3. 该项目为围绕桥梁检修、检测开展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在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后未对文件内容提出质疑。
  4.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未出现问题。

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经审查发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作为被投诉人,建议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避免违反工程施工规定的问题。
  •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属性,包括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与要求,并提供足够的澄清机制,确保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能够及时提出质疑并获取解答。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参考,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10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415-JGJD(重)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惠路1号服务综合楼/南宁市邕宁区浦津路229号楼03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区成套局办公大楼

相关供应商:中铁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磐能路8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当事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南宁市中华路50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关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跨度缆索桥梁索体专项检修及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415-JGJD(重)〕(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关于中铁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违反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的问题。
(一)该项目是围绕桥梁检修、检测开展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二、招标文件1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要求,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为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在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后,未对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并无不妥。

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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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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