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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广西梧州学院北校区多媒体教室和标准化考场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0日 08:36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宁市智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梧州学院北校区多媒体教室和标准化考场家具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行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3305—CGZX
  • 项目名称:梧州学院北校区多媒体教室和标准化考场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宁市智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邕武路26号路东奶场路东养猪场第8间
  • 被投诉人:
  • 梧州学院
    • 地址: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市智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梧州学院北校区多媒体教室和标准化考场家具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包括评审小组评分不公正,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存在不客观、不公正行为。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事实依据:

  • 投诉人公司的价格分应为18.02分,中标人的价格分应为18.56分,两者价格分仅相差0.54分;
  • 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最高标准进行编制,全部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商务和技术评分应得69分;
  • 中标人所提供的主要产品由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但未符合本次投标型号产品,政策功能分项得分应为0分;
  • 投诉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提交的固定桌椅样品的椅脚架应为铝胚雕刻而成,而非一次压铸成型且未处理带毛刺的固定脚架,中标人该样品不应得分;
  • 投诉人在网上查询中标人和生产厂家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获得相关售后服务认证和办理相关线上售后服务技术系统,中标人的售后服务应扣除2分;
  • 综合考虑中标人的硬件实力、样品展示、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条件,均不如投诉人公司,因此中标人在扣除节能产品1分、环境标志2分和样品展示1分、售后服务2分后,商务和技术分不可能达到或高于投诉人公司的总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核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梧州学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审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出现不公正行为;
  • 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对比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的要求,确保评分准确无误,避免因评分错误导致投诉;
  • 对于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 在售后服务方面,确保中标人具备相关售后服务认证和技术支持系统,以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

以上建议可帮助梧州学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补充事宜: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3305—CGZX

二、项目名称:梧州学院北校区多媒体教室和标准化考场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智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武路26号路东奶场路东养猪场第8间

被投诉人:梧州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市智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评分有失公允,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评审过程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存在不客观、不公正行为。

事实依据:我公司价格分应为18.02分,中标人价格分应为为18.56分,我司与中标人价格分只相差0.54分;我司的投标文件逐一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最高标准进行编制,全部优于采购文件需求,商务、技术评分应得69分。中标人所提供的主要产品为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但无符合本次投标型号产品,政策功能分②中得分只应得0分;中标人在小样密封(包装)前,我司人员发现中标人提交的项号3固定桌椅中椅脚架小样从外观看应为铝胚雕刻而成,并非一次压铸成型没处理带毛刺的毛坏固定脚架,中标人该小样不应得分。我司在网上查询中标人和生产厂家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并无获得相关售后服务认证和办理相关线上售后服务技术系统,中标人售后服务至少应扣除2分;按照中标人硬件实力、小样、服务售后条件等多方面条件均不如我公司,因此中标人在扣掉节能产品1分、环境标志2分,样品展示分1分,售后服务2分后,商务、技术分不可能持平或高于我公司的总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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