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民政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1-C3-002855-GXHJ
- 项目名称:民政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地址:南宁市长虹路1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在民政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B标《评审标准》中,团队人员分项(第60页)内容规定了投入本项目的网络安全类项目审核人员持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CA服务(专业级))、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得分情况。投诉人质疑该设置具有排他性,认为网络安全类项目审核人员需要持有国家颁发商业密码证书才能经营相关业务,并且需要配套基础设施服务,才能具备有效性。
投诉事项2:在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第38页第4点规定了至少需要配备1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1名国家软考信总安全工程师、1名软件工程造价师,并要求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文件。投诉人质疑回复函中并未给予正面回应,认为作为信息化监理工程师,软件造价工程师并非必备项,该设置具有倾向性。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决定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B分标采购活动。
- 处理结果://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设计评审标准时,应确保设置合理且不具有排他性,避免对特定证书的过分依赖,以兼顾更多合格的供应商参与。
- 在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应明确各项职责和所需人员的必备证书,避免设置倾向性要求,确保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争议,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46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1-C3-002855-GXHJ
二、项目名称:民政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地址:南宁市长虹路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在民政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监理服务项目B标《评审标准》中团队人员分项(第60页)内容“投入本项目的网络安全类项目审核人员持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CA服务(专业级))、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IT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同时持有3个证书的得2分,同时持有2个证书得1分,其他不得分,满分2分”。在网络安全类项目审核人员持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方向:CA服务(专业级)),该项证书需国家颁发商业密码证书给企业,才有资格经营此业务的范围,还需要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人员认证证书才具有有效性,因此该项设置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2:在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第38页第4点规定“至少包含1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1名国家软考信总安全工程师,1名软件工程造价师,竞标时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在供应商处为其缴纳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文件”。质疑回复函中至少配备1名软件造价工程师总未给予正面回应,只是提及日常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内容,本就是信息化监理工程师的职能,作为信息化监理工程师是有权利审核,但是最终的项目结算还要通过甲方和审计,监理的审核只能作为参考,最终的工程造价还得在审计审定后由甲方确认,因此此证不是必备项,该项设置具有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B分标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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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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