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南宁市投诉处理案例: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广西科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提起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对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采购项目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1—G3—002944—KLZB
- 项目名称: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科郎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622
- 被投诉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科郎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虚假应标
投诉人质疑中标单位沐华清诚公司不具备项目培训和实施能力,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进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沐华清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6日,注册资金666.66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46.6598万元,公司参保人数50人。本次项目招标金额为1552万元,服务时间为2021年至2024年,服务范围涵盖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市的100多个县里的500多所高中,服务对象达到一百多万高中学子。投诉人认为沐华清诚公司在项目实施经验、注册资本金和人员数量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怀疑其虚假应标,以获得评标过程中的高分。
投诉事项2:误导专家评标
投诉人指责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误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要求同时部署生产系统和仿真测试系统,两者需保持技术状态一致且相互独立,仿真测试系统可进行测试、版本升级和学习培训的仿真演练。评标过程中,评委可以认可或不认可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这导致了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受到误导,选择了有指向性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3:透明度不足
投诉人质疑项目招标和评标过程存在指向特定单位的问题,且过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自己公司与中标单位沐华清诚公司在资金规模、实缴资金和本地实施能力等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但在本次招标中,投诉人提交了所有的技术文件材料和演示流程,评标结果却仅排名第四,与第一名相差51.67分。这样巨大的分差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是不正常且罕见的。投诉人怀疑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了排他性内容,技术和商务条款为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分过程不规范、不透明,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2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应当驳回投诉。”
-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部分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决定驳回这两项投诉。投诉事项2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确保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设置排他性条款,以免造成供应商对招标结果的质疑。
-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分,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提高项目实施能力和资金实力,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增加在评标过程中的竞争力。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投诉意见,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减少投诉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注重规避潜在问题,提升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减少投诉的发生,并维护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47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1—G3—002944—KLZB
二、项目名称: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科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622
被投诉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科郎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不具备项目培训、实施能力,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附件一: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沐华清诚公司的注册成立日期为2017年6月6日,注册资金666.66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46.6598万元,公司参保人数50人。本次项目招标金额高达1552万元,服务时间为2021年至2024服务期限为4年,服务范围和对象是全区14个地市100多个县里的500多所高中,系统服务人数达到一百多万高中学子。沐华清诚公司无论在项目实施经验(成立时间短、无大项目经验)、注册资本金低(公司资金低、抗风险能力差)、人员少服务能力差,因此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沐华清诚公司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在技术文件中存在强行应标、虚假应标行为,达到其在评标过程中获得评分高分的目的。
投诉事项2:在评标过程中误导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嫌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页采购需求条款中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要求同时部署生产系统和仿真测试系统,生产系统和仿真测试系统保持技术状态一致,两套系统相互独立,互不干扰,仿真测试系统可以进行测试、版本升级、学习培训方面的仿真演练。仿真测试系统可自行开发或集成第三方产品,如采用第三方产品,必须提供第三方产品对本项目知识产权授权。评标过程中,评委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招标文件的规定误导评委操控评标过程、选择指向性的供应商。我方有理由相信在采购评标的过程中存在误导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嫌疑。
投诉事项3:项目招标、评标过程指向特定单位,过程、结果不透明。
事实依据∶我公司从资金规模、实缴资金、本地实施能力都与沐华清诚公司相差不大,但是本次投标过程我公司按照招标要求完成了所有的技术文件材料和演示流程,评标结果我方以总分38.33分排名第四名,如果第一名得分90分,则与我方相差51.67分,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如此大的分差是不正常、十分罕见的。如果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没有设定明显的排他性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是不可能出现第一名和最后一名相差几十分的情况,因此我方有理由质疑本次招标在招标文件条款设置有排他内容,技术及商务条款为中标单位量身打造。在评分过程不规范不透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部分“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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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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