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宁市武鸣区投诉处理案例: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19日,由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赫航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1-100078-RNZB(重))。投诉人的地址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和德农民新村二期8-3号201号。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G1-100078-RNZB(重)
- 项目名称: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
- 处理日期:2023年4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赫航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和德农民新村二期8-3号201号
- 被投诉人:
- 被投诉人1: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被投诉人2:广西瑞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起风路3号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栋12楼
- 相关供应商:广西润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天合路8号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17#楼展示中心3楼302-7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赫航科技有限公司对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服,并向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提起投诉。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了该投诉。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项目的采购人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广西瑞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中标人广西润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已办理终结。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出的压缩垃圾厢的零配件制造商与中标公告中的品牌不符,应当认定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文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结果。然而,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认为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已经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综上,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驳回了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解和落实,确保在招标过程中充分遵守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被投诉人应更加注重招标文件中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中小企业份额占比明细表的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准确、合规的相关文件,以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关于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NZC2022-G1-100078-RNZB(重)
二、项目名称: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赫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和德农民新村二期8-3号201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2:广西瑞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起风路3号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栋12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润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天合路8号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17#楼展示中心3楼302-7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赫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G1-100078-RNZB(重),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受理该投诉。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项目采购人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广西瑞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中标人广西润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2立方移动式连体压缩垃圾厢的液压阀组、电磁阀组、单向阀、叠加式单向节流阀、电磁换向阀、叠加式溢流阀制造商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摆臂油缸、推板油缸、后门油缸制造商为福建省龙岩市津虎油缸有限公司,与中标公告中的品牌“福龙马牌”没有任何关系。应当认定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文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结果。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大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第2小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4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60%”,及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节一、1(1)注明“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采购配件或原材料、劳务等…(以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份额占比明细表》为评审依据)”。中标人所投设备为品牌“福龙马牌”,其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占比明细表》已明确所投设备的上述零配件由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津虎油缸有限公司提供,因此,中标人所投品牌为“福龙马牌”设备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津虎油缸有限公司有关系,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4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6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大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第2小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4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6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2022〕31号)第二条等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投诉人认为本次中标设备品牌为“福龙马牌”,中标人并没有按招标文件第17页“7、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要求提供“福龙马牌”设备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认定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文件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大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第2小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要求:本项目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4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60%”,说明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仅需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1(1)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已经足额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参加投标时已按此要求提供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须提供福龙马牌设备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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