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22日,由武汉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苏朋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ZJZB-ZC-202205-160)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JZB-ZC-202205-160
- 项目名称: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
- 处理日期:2022年07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朋盛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二街8号1503-3室
-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立交山河企业大厦48楼4805、4806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朋盛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事项为:
- 采购文件第27页的"2迎新服务"已由其他公司前期进行了建设,实施并完成交付,属于先建设部分内容再招标,对整个项目形成了指向性。
- 采购文件34页的"3智慧学工系统技术指标(1)技术路线要求1.4系统采用容器部署方式"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容器管理平台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属于不合理要求,且与招标内容无关。
- 采购文件44页的"类似业绩"分值严重过高,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背道而驰,在适用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为非中小微企业提供优势条款。
- 采购文件44页的"软件安全"评分项排斥了潜在供应商,要求提供指定模块的类似等保检测报告,此要求既不合理,而且属于变相重复计算案例得分。
- 采购文件对于信息系统需求表述刻意模糊,甚至完全错误,省略关键业务流程,增加供应商响应难度,让投诉人无法正常编写技术方案和评估建设成本。
在质疑答复中,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正面回答,敷衍塞责、答非所问,并未告知投诉人具有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依据
经审查,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我局不再对其他投诉事项进行审理。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报送整改情况。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采购文件应合理规划招标范围,避免先建设部分内容再招标的情况出现,以确保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技术指标要求应与招标内容直接相关,避免要求不合理的附加条件,以免限制供应商的参与和竞争。
- 在评分标准中,应合理设置类似业绩的分值,确保中小企业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 评分项要求应合理,并避免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发生,以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在编写采购文件时,应准确清晰地表述信息系统的需求,避免模糊和错误的描述,以便供应商正常参与和提供合适的技术方案和成本评估。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整个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朋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二街8号1503-3室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立交山河企业大厦48楼4805、4806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朋盛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学工系统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ZJZB-ZC-202205-160)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为:
1、采购文件第27页“2迎新服务”已由其他公司前期进行了建设,实施并完成交付。属于先建设部分内容再招标,对整个项目形成了指向性。
2、采购文件34页“3智慧学工系统技术指标(1)技术路线要求1.4系统采用容器部署方式”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容器管理平台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属于不合理要求,且与招标内容无关。
3、采购文件44页“类似业绩”分值严重过高,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背道而驰。在适用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为非中小微企业提供优势条款。
4、采购文件44页“软件安全”评分项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其要求提供指定模块的类似等保检测报告,此要求既不合理,而且属于变相重复计算案例得分。
5、采购文件对于信息系统需求表述刻意模糊,甚至完全错误,省略关键业务流程,增加供应商响应难度,让我司无法正常编写技术方案和评估建设成本。
质疑答复中,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正面回答,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且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我方具有依法投诉的权利。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我局不再对其他投诉事项进行审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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