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医疗器械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医疗器械采购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1-G1-002715-YZLZ
-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B区四层B910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 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1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围标串标
投诉人指控南宁赣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西柴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
事实依据:
- 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非常接近,无竞争因素,存在可能事前商量。
-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孙婧在收到投诉函后,试图与投诉人商谈质疑事宜,希望投诉人放弃质疑,以医院在建新大楼和后续项目作为诱饵。
投诉事项2:差别对待和高价中标
投诉人称采购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其公司差别对待,并以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中标。
事实依据:
- 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离开现场,承诺后续通知答疑事宜,但投诉人并未接到通知。
- 投诉人主动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得知评审已结束,待采购人确认。
- 投诉人收到评审情况告知函时才得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质疑告知函中未明确表示该问题。
- 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投标无效,让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中标。
投诉事项3:脑涨落图仪产品问题
投诉人提到“脑涨落图仪”在全国只有两家生产厂家,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
- “脑涨落图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的生产厂家只有两家,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分别是北京老同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型号:ML-2001)和深圳市康立高科技有限公司(型号:SPO3)。
- 投诉人所投标产品厂家为同仁光电,而中标公司所投标产品厂家为深圳康立。除这两家外,其他厂家的产品既不符合三类医疗器械资质,也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这两项投诉。
- 处理依据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决定撤销本项目标项四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采购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各环节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 在评标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避免差别对待和偏袒行为。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确保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
- 对于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认真核实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符合性,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诉,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45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1-G1-002715-YZLZ
二、项目名称:医疗器械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B区四层B910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南宁赣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西柴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
事实依据:1.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非常接近,看不出竞争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极大。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孙婧在收到我公司质疑函后,在2021年8月25日电话约我公司授权代表黄明军于8月26日下午15∶00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商谈质疑事宜。孙婧说受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委托,以医院在建新的大楼,后期还有很多项目可以给我们做为诱饵,希望我们退出质疑。但我方坚定拒绝了这一要求。
投诉事项2:采购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我公司差别对待,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中标。
事实依据:2021年8月17日开标现场唱标后,采购代理机构让投标人离开现场,需要答疑等相关事宜会电话通知。我公司投标代表等到下午16∶30都未接到电话,便主动打电话问采购代理机构,对方回复评完了,待业主(采购人)确认。2021年8月19日下午19∶00,我公司投标代表收到招标公司评审情况告知函邮件。2021年8月20日上午9∶06我公司打电话问采购代理机构孙婧告知函是什么意思,她回答是我公司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我们当即质疑为什么告知函上无此文字明确表示。开标当日为什么对所谓的符合性问题未要求我们当面澄清或补充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以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判定投标无效,让江西北坑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中标。
投诉事项3:“脑涨落图仪”在全国只有两家,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脑涨落图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生产厂家只有两家,定为三类医疗器械,明细如下∶(1)北京老同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光电),型号∶ML-2001;(2)深圳市康立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立),型号∶SPO3。我公司所投产品厂家为同仁光电,中标公司所投产品厂家为深圳康立,除同仁光电和深圳康立,其他厂家产品既不符合该产品三类医疗器械资质,又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撤销本项目标项四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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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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