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220202200007
- 项目名称: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 被投诉人: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0号
- 相关供应商: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7栋7-9楼
基本情况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就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220202200007)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该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邮寄投诉书,并于2022年4月27日被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因此,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事项并规定补正期限。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补正投诉书,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受理。目前,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如下:
- 采购人规避自身作为供应商质疑答复主体责任,质疑回复4项都以评审委员会认定质疑不成立,未作出采购人意见。
- 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 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 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 对我司演示环节评标现场不公平公正,评标现场和流程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审查,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因此,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6月20日
- 处理人:阿坝州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
- 采购人应充分履行供应商质疑答复主体责任,对质疑回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及时作出明确的采购人意见。
- 评审委员应认真对待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废标处理的规定执行,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 在演示环节评标现场,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评标现场的公平公正,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改进,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的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阿州财采〔2022〕20号)
一、项目编号:513220202200007
二、项目名称: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被投诉人: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0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7栋7-9楼
四、基本情况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就黄龙管理局“智慧黄龙”景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2202022000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25日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4月28日向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告知其补正事项及补正期限。补正后的投诉书于2022年5月8日收到,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规避自身作为供应商质疑答复主体责任,质疑回复4项都以评审委员会认定质疑不成立,未作出采购人意见。
投诉事项2: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投诉事项3: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投诉事项4:投诉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响应,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评审委员回复对我方提供证明置若罔闻。
投诉事项5:对我司演示环节评标现场不失公平公正,评标现场和流程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阿坝州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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