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2日,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I53A00823001034
- 项目名称: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 被投诉人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 供应商: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93室
基本情况
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标准。因此,经符合性评审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通过",不再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性评审的判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其作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核实,投诉事项成立。因此,根据相关法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后,云南省财政厅于2023年5月19日做出处理决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特别是符合性评审标准。在投标文件准备阶段,被投诉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同时,被投诉人还应加强内部审核和审查程序,以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避免给投标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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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第7号
一、项目编号:I53A00823001034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日期:2023-03-0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被投诉人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供应商: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93室
四、基本情况
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三、商务部分格式2的要求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标准“其他无效情形投标文件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符合性评审结论为“不通过”,不再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性评审的依据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致使投标文件被作无效处理,损害其作为投标人的合法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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