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Z2203217-SY12(Z)
- 项目名称: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2号301室
-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
-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大唐丽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2号世纪广场C座14楼1号,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的第一包采购结果提出投诉。经核查,投诉事项1、2、4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相关参数要求,但中标产品不满足要求且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情形。然而,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理由未成立。另外,投诉事项3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相关参数要求,但中标产品不满足要求。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质疑和投诉程序,因此驳回该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决定驳回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和中标,确保中标产品满足相关参数要求,避免虚假应标情形的出现。
-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质疑和处理。
- 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政府采购法规的理解,确保投诉事项符合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避免不符合程序的投诉被受理。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的规避建议,希望对被投诉人提供参考。
注:本文案为虚构情景,仅用于演示机器人回复生成的能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GZ2203217-SY12(Z))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GZ2203217-SY12(Z)
项目预算:170万元(一包:80万元)
投诉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2号301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大唐丽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2号世纪广场C座14楼1号,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8月1日收到的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人民医院血细胞分离机等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2年8月1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2、4: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血细胞分离机”第*1.8条、第*1.9条、第*3.10条参数要求,但中标产品不满足前述参数要求,且中标供应商就“第一包:血细胞分离机”第*3.10条参数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经专家论证,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投诉所涉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另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前述参数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所涉参数的评分项未给投诉人扣分。
投诉事项3: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血细胞分离机”第3.1条参数要求,但中标产品不满足前述参数要求。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3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兰州润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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