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13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黑龙江大学化学基础实验中心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30001〕CYGL〔CS〕20230001)。投诉事项包括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投标文件未公示相关信息。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CYGL〔CS〕20230001
- 项目名称:黑龙江大学化学基础实验中心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 被投诉人1:黑龙江大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 被投诉人2: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106号F栋F单元27层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黑龙江大学化学基础实验中心改造项目提出了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完全符合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和废标文件,中标结果也无效。
-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公示标的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生产制造厂家和单价等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性原则。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和废标文件。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投诉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性审查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被投诉人(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的驳回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一和二。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准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工程类采购中,确保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避免使用不合理不合法的声明函,以免被指控提供虚假材料。
- 公示投标文件信息: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性原则,确保投标文件中的标的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生产制造厂家和单价等信息公示完整,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以维护公正的竞争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大学化学基础实验中心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28号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被投诉人1:黑龙江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被投诉人2: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106号F栋F单元
27层2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大学化学基础实验中心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30001〕CYGL〔CS〕20230001)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此次为工程类采购,中标人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完全是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不合理不合法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表标的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生产制造厂家、单价所有的这些信息都未公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性原则,故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性审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其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要求,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被投诉人(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驳回。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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