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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道路交通信号灯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期)信号机及监测设备采购部分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1日 11:53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其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不应参与评标环节和成为中标供应商。以下是对此案例的详细解析。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PXM2021_007102_000039-JH005-XM001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 相关供应商: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0号楼三层302房间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涉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因此不满足招标文件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投诉人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采购人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处理机构投诉,并经过补正后于2021年11月15日得到受理。处理机构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期限为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最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2年1月6日做出京财采裁字(2021)第45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驳回了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了行政裁决,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取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最终决定驳回投诉。投诉处理时间为2022年1月6日。处理结果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在申请人资格要求方面,应确保自身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被投诉人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格和符合性要求,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此外,建议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的把握,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和结果。

以上是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道路交通信号灯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道路交通信号灯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期)信号机及监测设备采购部分(1)(项目编号:PXM2021_007102_000039-JH005-XM001)投诉案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相关供应商: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0号楼三层302房间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关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二、关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因此其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不可参与到最终评标环节,更不可被定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我局投诉,经过补正,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2021年11月25日,我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2021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相关反馈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依法作出京财采裁字(2021)第45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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