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京冀森林防火合作项目第一包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中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提供的核心设备制造商信息虚假。相关当事人包括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工中安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002322Z-01-(01)-C02(R)
- 项目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京冀森林防火合作项目第一包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左巷6号
- 被投诉人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邓南路29号
-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7幢6层
- 相关供应商:北京航工中安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
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采购日期为2022年6月8日。投诉人指出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核心设备制造商信息均为虚假信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2022年7月20日的《项目质疑答复函》中已确认投诉人所质疑的内容客观存在,但指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应由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供应商信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明知中标人声明函内容不实而不予处理,这种回复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投诉人于2022年8月4日将投诉书邮寄给我局,投诉内容涉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京冀森林防火合作项目第一包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项目编号:002322Z-01-(01)-C02(R))。我局收到投诉后进行了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随后,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四家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其中一家单位尚未反馈相关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网站查询记录、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等证据的审查,我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对采购结果产生了影响。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3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裁决认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京财采裁字(2022)第3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此项决定由北京市财政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对于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核投标人提供的核心设备制造商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能力和资质。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 对于投诉事项要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加强对中标人声明函的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对于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应及时并妥善地予以处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管理和规范操作,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被投诉人应将以上建议纳入日常工作中,并不断完善和优化采购管理制度,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0号)
一、项目编号:002322Z-01-(01)-C02(R)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京冀森林防火合作项目第一包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左巷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邓南路29号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7幢6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航工中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6月8日
投诉事项:中标人在本次招标提供的全部核心设备制造商信息都是虚假信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2022年7月20日《项目质疑答复函》中已经确认投诉人质疑事项内容客观存在,但又指出质疑事项中提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应由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供应商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招标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明知中标人声明函内容不实而不予处理,此回复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022年8月4日,我局收到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事务中心京冀森林防火合作项目第一包设备采购及安装(二次)〔项目编号:002322Z-01-(01)-C02(R)〕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2年9月16日,我局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四家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截止目前,有一家单位尚未反馈相关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网站查询记录、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3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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