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北京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投诉事项包括代理机构答复函中适用法律错误、评分标准权重设置不当、商务评审中业绩数量评分不当以及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
- 项目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1号6层601室
- 被投诉人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
- 被投诉人2: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
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
投诉事项:
- 代理机构答复函中适用法律错误。本项目采用并已实质进入公开招投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 评分标准权重设置不当。技术标权重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调整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
- 商务评审中业绩数量评分不当。已竣工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均需达到5个才能满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应予以调整。
- 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
2022年9月29日,北京市财政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相关证据,北京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46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事项1、2、3,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处理人:北京市财政局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代理机构答复函中准确适用法律,确保采购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 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权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调整合理。
- 在商务评审中准确评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已竣工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评分符合规定。
- 提供可量化的评审标准,减少主观评审分值,确保评分标准公正、透明。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过程,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1号6层601室
被投诉人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
被投诉人2: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侧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函中适用法律错误。本项目采用并已实质进入公开招投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2.评分标准权重设置不当。技术标权重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调整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3.商务评审中业绩数量评分不当。已竣工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均需达到5个才能满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应予以调整。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
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46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事项1、2、3;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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