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及采购人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相关供应商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主要涉及联通数字公司的投标资格和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1279-XM001
- 项目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6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 被投诉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240室
- 采购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近园路9号
-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2月25日
投诉事项:联通数字公司的分项报价中没有提供规格型号,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应被拒绝。
2022年4月28日,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寄了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京财采裁字(2022)第15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2022年5月13日,投诉人补正了材料。之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向相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2年6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代理机构发出了《协助调查函》。2022年6月16日,相关反馈材料被收到。经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协助调查的回函、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了京财采裁字(2022)第19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06月30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符合性。同时,应当充分注意投标资格要求,确保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进行投标,避免因资格不符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投诉。此外,建议在投标过程中,加强与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的沟通与协调,以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给投诉留下任何可乘之机。最后,注重投标过程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规定,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充分遵守和执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19号)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1279-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被投诉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240室
采购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近园路9号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2月25日
投诉事项:联通数字公司的分项报价中没有提供规格型号,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应被拒绝。
2022年4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寄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信息化建设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1279-XM001)的投诉书。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5月6日,我局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15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202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补正材料。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2年6月9日,我局向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年6月16日,我局收到相关反馈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协助调查的回函、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19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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