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北京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瑞滨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ZC228070Z)中第1包、第2包、第5包参数存在特定性、倾向性,不符合招标法要求,违背了同行业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还指出招标方在回复中未明确回答明显排他性指标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C228070Z
- 项目名称: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6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瑞滨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66
- 被投诉人1: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邓南路29号
- 被投诉人2:中诚跃新(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
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3月25日
投诉事项:
- 本项目第1、2、5包参数有明显特定性,倾向性,不符合招标法要求,违背了同行业公平竞争原则。
- 招标方4月12日给予了回复,但是对明显排他性指标并未给出正面明确回复,均用“经调研,市面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满足该指标”敷衍回复,并未明确指出满足指标的三家品牌产品及可查询的官方证明。
投诉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北京市财政局邮寄了关于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书。北京市财政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之后,北京市财政局向代理机构、华谱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活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截至2022年6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陆续收到了6家单位的反馈材料,另有2家单位未回复。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协助调查的回函、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北京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12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
- 在项目招标阶段,确保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明显特定性和倾向性的要求。
- 在回复投诉时,要给予明确的正面回复,对明显排他性指标要提供具体品牌产品的信息和可查询的官方证明,避免使用敷衍回复。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规避投诉,并确保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20号)
一、项目编号:ZC228070Z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瑞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66
被投诉人1: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邓南路29号
被投诉人2:中诚跃新(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3月25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1、2、5包参数有明显特定性,倾向性,不符合招标法要求,违背了同行业公平竞争原则。2.招标方4月12日给予了回复,但是对明显排他性指标并未给出正面明确回复,均用“经调研,市面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满足该指标”敷衍回复,并未明确指出满足指标的三家品牌产品及可查询的官方证明。
2022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北京瑞滨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化妆品检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ZC228070Z)第1包、第2包、第5包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2年5月19日,我局向代理机构、华谱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活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截至2022年6月8日,我局陆续收到6家单位相关反馈材料,另有2家单位未回复。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协助调查的回函、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12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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