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区域应急救援三中心装备和物资集中采购重新立项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1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南军融达工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和湖南中隆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事项涉及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以及虚假材料的使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603号
- 项目名称:湖南省区域应急救援三中心装备和物资集中采购重新立项(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南军融达工贸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306室
- 被投诉人1:湖南中隆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华文森林酒店6楼
- 被投诉人2: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80号
- 相关供应商: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朱桥集镇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和湖南中隆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以及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应为小微企业才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然而中标人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根据规定,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使原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已经签订的合同将被撤销,并要求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同时,被投诉人应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和所提供材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杜绝虚假材料的使用。此外,建议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湖南省财政厅对“湖南省区域应急救援三中心装备和物资集中采购重新立项(第二次)”投诉案的处理决定公告。
注: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1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区域应急救援三中心装备和物资集中采购重新立项(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603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军融达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306室
被投诉人1:湖南中隆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华文森林酒店6楼
被投诉人2: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80号
相关供应商: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朱桥集镇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和湖南中隆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所投产品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生产,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小微企业生产才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而中标人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确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原中标结果无效,已经签订的合同撤销,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