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郴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4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郴州市硕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2022年度郴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涉及到的被投诉人包括凌云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郴州监狱。投诉事项为交易平台电子"开标一览表"格式与被投诉人提供的质疑答复书的格式不符,并认为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147号
- 项目名称:2022年度郴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郴州市硕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站前步行街C栋117
- 被投诉人1:凌云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
- 被投诉人2:湖南省郴州监狱
-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因此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交易平台电子"开标一览表"格式与被投诉人提供的质疑答复书格式不符,以及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综合考虑,湖南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项目采购过程中,要确保与交易平台的文件格式一致,避免给投诉人提供质疑的机会。
- 答复投诉时应认真核实事实,确保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以避免被投诉人对答复内容提出质疑。
以上为湖南省财政厅对于"2022年度郴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投诉案的处理决定及相关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2022年度郴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采购”(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147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郴州市硕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站前步行街C栋117
被投诉人1:凌云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
被投诉人2:湖南省郴州监狱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交易平台电子“开标一览表”格式中有投标报价、折扣率报价、优惠后的总投标报价三种报价形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书的事实依据第二条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格式与交易平台电子“开标一览表”格式不符,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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