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湖南省直监狱系统罪犯囚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5月24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吴川市博铺明源塑料厂。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和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涉及投诉事项包括技术和商务得分明细未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审不正确、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资料以谋求中标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296号
- 项目名称:2021年度湖南省直监狱系统罪犯囚鞋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5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吴川市博铺明源塑料厂,地址:吴川市博铺衡水路15号
- 被投诉人1: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60号
- 被投诉人2: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 相关供应商1:湖南婧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罗家坡15号阳光山庄紫竹园15栋2单元0802003号
- 相关供应商2:浙江大成鞋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双桐村万洋众创城7幢5楼
- 相关供应商3:湘潭市温欣家纺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桐梓创业园园区一号路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和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意,于是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电话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告知项目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明细,但遭到拒绝。
-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导致其得分不正确。
-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婧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得分提出质疑,认为不合理。
- 投诉事项4:投诉人指称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大成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谋求中标。
- 投诉事项5:投诉人指称项目第三中标候选人湘潭市温欣家纺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谋求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经核实,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成立。然而,这两项投诉不会影响中标结果,因此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成立。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 投诉事项4、5: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提供透明的信息:在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应确保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和要求,并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技术和商务得分明细。透明公开的信息可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评审不当引发的争议。
- 加强资料审核: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发现虚假或无效资料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投诉。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2021年度湖南省直监狱系统罪犯囚鞋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296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吴川市博铺明源塑料厂
地址:吴川市博铺衡水路15号
被投诉人1: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60号
被投诉人2: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相关供应商1:湖南婧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罗家坡15号阳光山庄紫竹园15栋2单元0802003号
相关供应商2:浙江大成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双桐村万洋众创城7幢5楼
相关供应商3:湘潭市温欣家纺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桐梓创业园园区一号路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和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我厂向招标代理机构电话提出,希望知悉我厂参与项目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明细,最少告知技术总得分和商务总得分,但都遭到拒绝;投诉事项2为: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我厂的得分65.67不正确,评标委员会未能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事项3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婧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得分不合理;投诉事项4为: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大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提供无效的资料以谋求中标的情况;投诉事项5:项目第三中标候选人湘潭市温欣家纺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假资料或者提供无效的资料以谋求中标的情况。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4、5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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