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包括将不存在的产品进行销售、工程费具体内容未进行公示、中标公告中没有色彩亮度计规格型号、中标公告中没有特效管路系统品牌规格、中标公告中没有同步系统产品型号、没有3D特效座椅具体型号和参数、以及会议音响设备型号SABINE-SC1616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1013-XM001
- 项目名称: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E111室
- 被投诉人1:北京天文馆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8号
- 被投诉人2: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
-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抄手胡同64号
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为2022年7月6日。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邮寄投诉书至我局,投诉内容涉及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经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随后,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相关反馈材料。经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专家复核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我局认定投诉事项1、2、3、4、5、6均不成立。其中,投诉事项2中关于“电影器材公司《投标文件》中图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设计部分建声设计要求”的内容,以及投诉事项4中关于“特效管路系统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复报价”的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42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裁决,我局驳回了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规避潜在的投诉: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产品销售,确保所售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在工程费公示中提供详细的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公开,避免引发投诉。
- 在中标公告中明确标明色彩亮度计规格型号、特效管路系统品牌规格、同步系统产品型号、3D特效座椅具体型号和参数等关键信息,提供充分的信息供投诉人参考。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符合招标参数的会议音响设备型号,确保满足投标要求,避免引发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投诉纠纷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36号)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1013-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E111室
被投诉人1:北京天文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8号
被投诉人2: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抄手胡同64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7月6日
投诉事项:1.将不存在的产品进行销售;2.工程费具体内容未进行公示;3.中标公告中没有色彩亮度计规格型号;4.中标公告中没有特效管路系统品牌、规格;5.中标公告中没有同步系统产品型号、没有3D特效座椅具体型号、参数;6.会议音响设备型号SABINE-SC1616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2022年8月26日,我局收到北京天海北方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天文馆4D科普剧场升级改造影剧院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1013-XM001)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2年9月26日,我局向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相关反馈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专家复核意见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4、5、6均不成立;投诉事项2中关于“电影器材公司《投标文件》中图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设计部分建声设计要求”的内容、投诉事项4中关于“特效管路系统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复报价”的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2)第42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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