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28日,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省百红贸易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CZB-2022-PE-65
- 项目名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省百红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075室
- 被投诉人1: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东城社区麻栗树行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被投诉人2:普洱航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大荒地停车场旁
- 供应商:江西省百红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075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的采购活动。由于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了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财政局或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了处理决定。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程序,确保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增强对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能力,及时回应和解决投诉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 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投诉问题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财采购投诉〔2022〕第1号
一、项目编号:HCZB-2022-PE-65
二、项目名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
采购日期:2022-08-2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百红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075室
被投诉人1: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东城社区麻栗树行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投诉人2:普洱航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大荒地停车场旁
供应商:江西省百红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07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的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财政局或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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