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南宁投诉处理案例: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在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中的行为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2029-KWZB
- 项目名称: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建信路1号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2点技术部分的第(2)点“项目实施保障分”评审标准,以“开通线路的日期”作为分档的必要标准,分别以自合同签订之日20工作日以上、20工作日以内、10工作日以内、5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电路开通划分档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3点技术保障分第(2)点“网络安全护网服务分”评审标准中,三档与四档要求护网团队成员至少有1人或2人需同时具备“国家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安全运维或者应急服务方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信息技术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这3类证书,具有指向性。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3点技术保障分第(3)点“大规模云视频会议服务分(满分10分)”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不对应并且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因此,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制定评审标准时,应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应建立在客观、合理的基础上,避免给予特定供应商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 技术保障分的评审标准应具备明确的要求,避免对特定证书的指向性要求。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定评审标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而不仅仅依赖特定证书的持有。
- 评审标准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避免使用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评审标准,并避免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审标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8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3-002029-KWZB
二、项目名称:全区检察机关三级内网及分支网线路资源租赁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建信路1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2点技术部分的第(2)点“项目实施保障分”评审标准,以“开通线路的日期”作为分档的必要标准,分别以自合同签订之日20工作日以上、20工作日以内、10工作日以内、5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电路开通划分档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3点技术保障分第(2)点“网络安全护网服务分”评审标准中,三档与四档要求护网团队成员至少有1人或2人需同时具备“国家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安全运维或者应急服务方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信息技术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这3类证书,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3点技术保障分第(3)点“大规模云视频会议服务分(满分10分)”的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不对应并且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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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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