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河南许昌学院河南省化学药物清洁生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5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润梓贸易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许昌学院河南省化学药物清洁生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河南润梓贸易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许昌学院、被投诉人2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266
- 项目名称:许昌学院河南省化学药物清洁生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润梓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8号楼16层211号
- 被投诉人1:许昌学院
-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
- 被投诉人2: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9层
- 相关供应商: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正弘旗1幢200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河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财政厅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包括:
- 尼康Ti2-E为普通倒置荧光显微镜,不具备共聚焦的功能且价格差距甚大;
- 投标产品部分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 部分产品在强制节能目录内,无强制节能证书,不符合招标要求。
投诉人请求中标无效,依法另行确定招标候选人,并追究违法责任。经审查,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 评标委员会对包括中标人等业绩项评审有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综合评价"项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规定,出现评分不客观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等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发现的违法情形和相关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由于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财政厅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 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根据财政厅的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不再处理;
- 采购人被责令废标;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被要求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限期改正。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出现评审失误和违法行为;
- 在综合评价中,应明确量化的评审因素规定,确保评分客观公正。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招标采购的质量和透明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266
二、项目名称:许昌学院河南省化学药物清洁生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润梓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8号楼16层211号
被投诉人1:许昌学院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
被投诉人2: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9层
相关供应商: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正弘旗1幢20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一是尼康Ti2-E为普通倒置荧光显微镜,不具备共聚焦的功能且价格差距甚大;二是投标产品部分参数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三是部分产品在强制节能目录内,无强制节能证书,不符合招标要求。投诉请求:中标无效,依法另行确定招标候选人;追究违法责任。经审查,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一是“企业业绩”项评分有误。评标委员会对包括中标人等业绩项评审有误,依照评分标准规定纠正后,原评审结果发生变更。评审专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二是“综合评价”项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规定,出现评分不客观等情形,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等规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鉴于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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