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郑州大学化工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5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迪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郑州大学化工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采购人郑州大学、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标供应商西仪服(郑州)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未对设备3综合传热实验装置中的具有明显排他性的专利技术参数做出明确回复表示不满意。投诉人要求废标,并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经审查,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未对部分质疑内容进行回复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竞谈-2021-81
- 项目名称:郑州大学化工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迪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金尊璐1号1号楼6层625号
- 采购人:郑州大学
-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56号东方陆港C栋14层
- 相关供应商:西仪服(郑州)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郑大云创空间136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未对设备3综合传热实验装置中的具有明显排他性的专利技术参数做出明确回复。投诉人要求废标,并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经审查,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未对部分质疑内容进行回复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月25日
- 处理人:河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鉴于本案例中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的部分质疑内容进行明确回复导致投诉的发生,被投诉人应加强对投诉事项的审查和回复工作。在处理类似投诉案件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工作,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招标文件和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细化质疑回复的内容,确保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问题进行全面、准确、明确的回复,避免漏项或模糊回复。
-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确保所有相关部门对质疑问题有清晰的了解,并及时提供准确的答复。
- 定期审查和改进质疑回复的工作流程,确保回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提高采购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投诉人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以减少投诉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提升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能力和质量,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竞谈-2021-81
二、项目名称:郑州大学化工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迪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金尊璐1号1号楼6层625号
被投诉人1:郑州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被投诉人2: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56号东方陆港C栋14层
相关供应商:西仪服(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郑大云创空间13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未对设备3综合传热实验装置中的具有明显排他性的专利技术参数做出明确回复。投诉请求: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经审查,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未对部分质疑内容进行回复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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