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辽宁沈阳投诉处理案例: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由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和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多项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53
- 项目名称: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 被投诉人1: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局45号
- 被投诉人2: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基本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本案例的基本情况:
- 2022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 2023年1月1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
- 2023年1月18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 2023年2月6日,投诉人向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企业状况评审权项限制了非制造商投标人,不合理。
- 招标文件将"产品知识产权"设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高级车辆修理工、电工、焊工的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不合理且违反相关规定。
- 招标文件将部分技术参数同时设为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违反相关规定。
- 招标文件将交货期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本项目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指向福龙马产品,限制了竞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依据
经过调查,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认为:
- 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
- 投诉事项3成立,该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驳回投诉事项1、2、4、5、6。
-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1、2、4、5、6。
-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时间:2023年3月2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招标文件评审权项应公平合理,不限制非制造商投标人的参与。
- 评审因素应与合同履行和货物质量相关,避免设置与之无关的因素。
- 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 技术参数、交货期等条款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 评分标准应合理设置,避免对特定产品偏向性指向,保证项目的竞争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8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53
二、项目名称: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被投诉人1: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局45号
被投诉人2: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3年1月1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3年1月18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2月6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企业状况评审权项仅限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相关证书不合理,明显倾向具有生产制造资质的投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非制造商投标人。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产品知识产权”设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质量无关,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高级车辆修理工、电工、焊工,将售后服务人员高级技能证书及其社保缴纳证明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且“社保”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将部分技术参数同时设为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不合理,变相违反“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将交货期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不合理,变相违反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6:本项目技术参数和“钩箱车”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指向福龙马产品,只有福龙马牌产品能够满足钩箱车有关参数获得其评审最高分,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指向性,项目缺乏竞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结果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4、5、6。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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