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封丘县投诉处理案例:现代绿色渔业示范场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11日,由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北枭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封丘县2022年现代绿色渔业示范场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封财竞谈-2022-7
- 项目名称: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封丘县2022年现代绿色渔业示范场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4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北枭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碧桂园12号楼
- 被投诉人1:封丘县农业农村局
- 地址:封丘县城民主路103号
- 被投诉人2:新乡市丰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幸福路中段1348号
- 相关供应商:郑州科前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贝壳宠物养殖物流园10区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封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的“报价明细表”“第一次报价表”中“项目名称”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品种/型号/服务”栏,中标人写的是“品牌/型号/服务”,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和未按招标文件签署。
- 投诉事项3:采购人认为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中文字格式填写错误没实质性改变原有格式,达不到取消谈判资格程度。
-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多处漏填,未按要求编制、填写。
投诉人请求取消中标人谈判资格,取消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评标,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处理依据
经我局依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项目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在项目名称书写上存在不够严格的情况,但投标书封面及扉页等名称中已有“(六次)”,且名称中的“(六次)”主要表述这是第六次招标,不涉及项目名称的实质含义及内容,不会发生对招标项目的理解错误,该投诉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品种/型号/服务”栏,中标人此一列按“品牌”响应,报价明细表中“名称”一栏已具有表明品种的含义,在“品种/型号/服务”一栏中,“品种”填写品牌更具有明确性。另外,中标单位未按要求列明“品种/型号/服务”的序号8“浮水泵配套水带”,只填写了型号,未填写“品种和服务”。尽管浮水泵配套水带为易耗产品,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该项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填写的9项之一,应按照文件要求内容填写。原谈判小组存在评审误差,该项投诉事项成立,建议取消中标单位谈判资格。
-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中文字格式填写未实质性改变原有格式,对谈判文件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响应,该投诉不成立。
- 投诉事项4:投标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属于投标资格要求,不参与投标报价计算,不影响中标结果,该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情况,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3、4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成立,取消中标单位谈判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及项目名称和品种/型号/服务等信息的准确填写。
- 在填写报价明细表时,要仔细核对每一项的填写要求,避免文字格式填写错误或遗漏必要信息。
- 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出现评审误差,确保公平公正性。
- 注意中标单位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资格要求,确保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和合法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封丘县财政局关于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封丘县2022年现代绿色渔业示范场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封财购投【2023】1)
一、项目编号:封财竞谈-2022-7
二、项目名称:封丘县农业农村局封丘县2022年现代绿色渔业示范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枭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碧桂园12号楼
被投诉人1:封丘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封丘县城民主路103号
被投诉人2:新乡市丰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幸福路中段1348号
相关供应商:郑州科前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贝壳宠物养殖物流园10区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的“报价明细表”“第一次报价表”中“项目名称”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品种/型号/服务”栏,中标人写的是“品牌/型号/服务”,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和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投诉事项3.采购人认为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中文字格式填写错误没实质性改变原有格式,达不到取消谈判资格程度。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多处漏填,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填写。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人谈判资格,取消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评标,维护招标活动公平公正性。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我局依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项目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在项目名称书写上存在不够严格的情况,但投标书封面及扉页等名称中已有“(六次)”,且名称中的“(六次)”主要表述这是第六次招标,不涉及项目名称的实质含义及内容,不会发生对招标项目的理解错误,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品种/型号/服务”栏,中标人此一列按“品牌”响应,报价明细表中“名称”一栏已具有表明品种的含义,在“品种/型号/服务”一栏中,“品种”填写品牌更具有明确性。
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中序号8“浮水泵配套水带”未按要求分别列明“品种/型号/服务”,只填写了型号,未填写“品种和服务”。浮水泵配套水带虽然为易耗产品,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该项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填写的9项之一,应按照文件要求内容填写。原谈判小组存在评审误差,该项投诉事项成立,建议取消中标单位谈判资格。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中文字格式填写没实质性改变原有格式,对谈判文件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响应。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标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属于投标资格要求,不参与投标报价计算,不影响中标结果,该投诉不成立。
鉴于以上情况,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3、4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封丘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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