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水市麦积区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22日,由天水市麦积区市政设施事务服务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GZC2021-294
- 项目名称:麦积区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B座0701
邮编:518107 - 被投诉人1:天水市麦积区市政设施事务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天水市渭麦积区滨南路27号
- 联系人:王小军
- 联系方式:18393525085
- 被投诉人2: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
-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春风大厦5—1221
- 联系人:万宸汐
- 联系方式:0938—8237248
- 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雍兴建
- 联系方式:18938973939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2021年9月26日向处理机构投诉,主要原因是对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对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投诉书内容审核后发现部分投诉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表述引用不准确。处理机构于2021年9月30日发出补正函,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相关资料。
投诉事项包括:
- 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的中标结果不满意。
-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格被代理机构质疑不具备项目要求的服务能力,投诉人认为这一说法不成立。
-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 投诉代理机构称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的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投诉人认为这一说法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经核查,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在综合评分中三个包均为第一名,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因此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3
经核查,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通过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因此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
经核查,招标文件规定了分项报价的工程内容,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的分项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内容报价,不存在未按要求报价的情况,因此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认定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 认定甘肃全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中标公告无效,并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责成区住建局对采购单位天水市麦积区市政设施事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 代理机构应审慎核查投标文件,确保投标人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 代理机构在回复质疑答复时应准确表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有清晰理解。
- 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 对于投诉事项,处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和处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决定。
以上是针对该投诉处理案例的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B座0701邮编:518107
2、被投诉人1:天水市麦积区市政设施事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天水市渭麦积区滨南路27号
联系人:王小军联系方式:18393525085
3、被投诉人2: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春风大厦5—1221
联系人:万宸汐联系方式:0938—8237248
4、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雍兴建联系方式:18938973939
二、投诉事项
2021年9月22日,投诉人因不满意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对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TGZC2021-29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26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即予以受理。经审核投诉书内容,发现部分投诉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表述引用不准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我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发出了补正函,2021年10月8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的相关资料。
投诉事项1: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中标结果不满意。
投诉事项2:对于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说的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不具备项目要求的服务能力,不符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这条是不成立的。
投诉事项3: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说的(二)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认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4:对于招标代理所说的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工程清单统计表中的各种灯型分项报价,导致今后更换的各类灯型无法计价与财务结算,这条是不成立的。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根据查阅综合评分汇总表以及评标报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分三个包均为第一名,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3
经核查:根据查阅招标文件和调阅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诉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通过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4
经核查:招标文件规定了分项报价中的工程内容,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内容报价,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工程内容分项报价。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认定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2、认定甘肃全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麦积区2021年城区照明设施维护及路灯箱变试验检修工程(二次)》中标公告无效。并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全信招标代理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于2000元的罚款;责成区住建局对采购单位天水市麦积区市政设施事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给与警告,并予以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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