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学生食堂成品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配送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2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都安嘉豪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CZC2021-G3-280160-GXXL
- 项目名称: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学生食堂成品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配送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都安嘉豪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伏肯三队
- 被投诉人:
- 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幸福湾2栋1单元1603号
- 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6号楼606号
- 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
- 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
- 地址: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县文体广场南面
- 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党校小区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人怀疑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向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交纳服务费及其他额外费用。
- 投诉人依据流言传说怀疑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定中标公司。
- 投诉人通过开标和中标结果,认为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串标围标行为。
- 投诉人认为嘉豪公司的硬件及软件设施条件在都安县乃至河池最好,评分结果不可能低于其他公司,怀疑是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授意评委专家刻意压低嘉豪公司投标文件分数。
经审查,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提供明确的质疑答复,确保与投诉人的沟通畅通,并解答其疑虑。
- 在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标公司的选择没有内定,并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 评审专家应公正、客观地评估每个投标文件,避免对任何一家公司有偏见,确保评分结果的准确性。
- 在评审过程中,应重视投标公司的硬件及软件设施条件,确保评分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各公司的实际情况。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规避问题,提升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HCZC2021-G3-280160-GXXL
二、项目名称: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学生食堂成品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配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都安嘉豪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伏肯三队
被投诉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幸福湾2栋1单元1603号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6号楼606号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县文体广场南面忻城县城关镇党校小区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怀疑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向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交纳服务费及其他额外费用。2、投诉人依据流言传说怀疑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定中标公司。3、投诉人通过开标和中标结果,认为广西歆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都安腾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安民意食品贸易中心、广西昌铭投资有限公司都存在违规串标围标行为。4、投诉人认为本公司硬件及软件设施条件在都安县乃至河池最好,评分结果不可能低于其他公司,怀疑是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授意评委专家刻意压低嘉豪公司投标文件分数。经审查: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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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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