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23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的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
- 项目名称: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288号
- 被投诉人:
- 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 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建路33号
- 贺州市宏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瑞光路野鸭塘路口(小黄摩托精修旁)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项目提出质疑
投诉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的"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项目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的"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 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前后表述不一致,且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
- 售后服务等级设置不科学,对产品的技术科技水平能力没有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难以遴选出更优产品。
- 招标文件引用的法律失效,不合法。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的"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项目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
- 招标文件编制时应确保技术参数的一致性和科学性,避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 在设定售后服务等级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技术科技水平能力,并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以确保选出更优质的产品。
- 引用法律文件时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避免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文件。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降低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
二、项目名称: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288号
被投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贺州市宏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建路33号、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瑞光路野鸭塘路口(小黄摩托精修旁)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当事人:无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的招标文件认定不合理,不合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前后表述不一致,且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2、售后服务等级设置不科学,对产品的技术科技水平能力没有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难以遴选出更优产品;3、招标文件引用的法律失效,不合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乡村振兴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G1-230264-HZHC)”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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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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