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鹏杰竞磋(货物)投诉处理案例:热敏纸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1日,由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热敏纸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鹏杰竞磋(货物)2022-038)的评审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青海鹏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满意,随后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受理该投诉,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鹏杰竞磋(货物)2022-038
- 项目名称:热敏纸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青海鹏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对热敏纸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提出了两个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分过高,并在要求了解具体得分情况时遭到拒绝。
-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成交结果公告的评审专家名单中,标记为采购人代表的评审专家并非采购单位人员,存在重大过失。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并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要求了解具体得分情况的要求,且该项目采用了电子化交易,投诉人本应在评审过程中获知其具体得分。针对投诉人认为其满足采购需求,评审得分应高于成交供应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的评审标准在设置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评审因素的设定不够细化和量化。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相关法规,投诉人并未在质疑阶段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因此本机关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鉴于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未细化和量化的问题,影响了评审过程的公正,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针对本案的处理决定如下:
- 该项目的成交结果被认定为无效。
- 被投诉人青海鹏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
- 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设置上,应明确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应确保评审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并明确其身份和背景,避免引起投诉人的疑虑和误解。
- 在回复投诉时,应及时、准确地回应投诉人的质疑,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相关证据,以增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资金的合理运用。
注:本机关的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3〕16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鹏杰竞磋(货物)2022-038
二、项目名称:热敏纸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2022年11月11日,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热敏纸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鹏杰竞磋(货物)2022-038〕的评审过程及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鹏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12月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分过高。评审过程存在明显的偏向打分情况,在向被投诉人了解其具体得分情况时,遭到拒绝。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在成交结果公告的评审专家名单中,标记为采购人代表的评审专家并非采购单位人员,因此评审过程存在重大过失。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告知其评审得分遭拒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并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该要求,且该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投诉人可在评审过程中获知其具体得分,故该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认为其满足采购需求,评审得分应高于成交供应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将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生产服务方案等”7项内容,并就上述7项内容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评审标准。其中“本地化服务”的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在西宁有不低于1500平米仓库供存放热敏纸,以便为采购人提供全省各彩票站点的仓储和配送服务。仓库需具有八防条件。投标人应提供库介绍、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结合项目服务要求,未发现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对于“生产服务方案”、配送方案及响应能力、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管理方案”,评审标准的设定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比较完善”,“不够完善”等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应当明确判断标准,避免设置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生产服务方案”等三项评审因素未做到细化和量化,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量化打分。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人并未就该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故驳回投诉事项2。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因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予量化和细化,影响了评审过程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针对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的问题,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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