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贵州鼎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地点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实训楼4201房。被投诉人为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投诉地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到了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2205】0028)。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2205】0028
- 项目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贵州鼎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黔西南州财政局
- 采购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 代理机构:无
- 相关供应商: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质疑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 投标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质疑: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和虚假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 产品不符合要求的质疑: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投诉人调查核实后发现,中标商未提供任何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现场演示,存在误导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针对投诉事项1、事项2和事项3,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与客服聊天截图、网络参数、网络截图和网站链接,经查不能证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且部分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黔西南州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提供真实、合法的投标材料,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诚信性和合规性。
- 在投标文件中准确描述所投产品的功能和特点,确保与招标要求的一致性,并提供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现场演示,以充分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 注重与投标人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信息,避免误导或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各方的权益,降低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概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鼎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实训楼4201房
被投诉人: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州公易采【202205】002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投标材料响应用户需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响应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投诉事项2:经我公司调查核实,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互动云盒”为“希沃品课”,“希沃品课”产品分为教师端、小组端和学生端均为软件产品,“互动云盒”为硬件产品,产品形式完全不同。而中标商所恢复质疑内容未就所投产品实际功能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提供任何第三方国家权威坚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现场演示,存在误导招标人及招标机构的恶劣行为,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投诉事项3:经我公司核查贵州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课程资源系统”为“希沃白板5”,所提供证明资料充分体现无法满足招标项要求,但中标商所回复质疑内容未就所投产品实际功能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提供任何第三方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现场演示,存在误导招标人及招标机构的不良行为,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与客服聊天截图、网络参数,经查不能证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且部分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网络截图和网站链接,经查不能证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网络截图和网站链接,经查不能证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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