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滦州市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由滦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以及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本机关经过审核和论证,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要求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B2022073360010010
- 项目名称: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7日
- 处理机关:滦州市财政局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址:滦州市光明道126号
- 被投诉人: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卫国路东侧、龙富道南侧唐山恒大学庭117楼1单元1905室
基本情况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9日发布了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获取期限为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6日。在2022年8月2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以邮寄形式向滦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滦州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9日收到投诉材料后,经审核后正式受理投诉,并通知该项目暂停。滦州市财政局调取并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经核查,投诉事项包括:
- 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投诉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投诉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滦州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及投诉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决定不满意,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文件编号:滦财采投【2022】5号
- 处理时间:2022年9月27日
- 处理人:滦州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责令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设定评分标准时应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以免倾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避免横向比较和评审委员的过度自由裁量权。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供应商的合理竞争机会,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项目
一、项目编号:HB2022073360010010
二、项目名称: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滦州市光明道126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卫国路东侧、龙富道南侧唐山恒大学庭117楼1单元1905室
四、基本情况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转运站配套设备”项目于2022年8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获取期限为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23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博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年9月7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9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经对投诉材料审核后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调取并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经核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及专家审核意见等证据证明。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企业荣誉”设定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倾向制造商的投标人,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且要求原件备查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横向比较,盲目扩大评审委员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以上投诉成立事项涉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2022】5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滦州市财政局
202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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