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环县畜牧兽医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24日,由环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环县畜牧兽医局和甘肃荣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主要涉及环县畜牧兽医局在环县2022年人工种植饲草料所需甜高梁种子采购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甜高梁种子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5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区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 法定代表人:孟刚
- 被投诉人1:环县畜牧兽医局
- 地址:环县环城镇兴隆路85号
- 法定代表人:赵过存
- 被投诉人2:甘肃荣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峰区金江名都10号楼6号商铺
- 法定代表人:张亚荣
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参加了环县畜牧兽医局举办的2022年人工种植饲草料所需甜高梁种子采购项目,并对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环县财政局提起投诉。环县财政局经审查后认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随后,环县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及提供了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
采购人(环县畜牧兽医局)和代理公司(甘肃荣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部分规定,技术人员投标人聘用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顾问可以得2分,未聘用的不得分。投诉人认为此条件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请求:要求核实本项目的相关问题,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暂停采购活动并进行处理。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针对投诉人的三项质疑,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送达了书面回复。被投诉人逐一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澄清和说明,回复内容清楚明确。然而,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告知投诉人投诉权利,存在工作中的疏忽。尽管如此,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环县财政局提交了投诉书,环县财政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权利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因此,投诉人在此项投诉上没有成立的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采购的是饲草料种子,要求供应商不仅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的产品,还需提供售后技术指导和服务。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部分规定,投标人聘用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顾问,能够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可以得2分,未聘用的不得分(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为准)。该采购条件旨在保证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能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与本采购项目相关,设置合理。因此,投诉人在此项投诉上没有成立的依据。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环县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 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工作不够认真,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告知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为提出批评,并责令被投诉人加强管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质疑答复中,明确提供关于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确保透明公正的质疑答复流程。
-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条件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避免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条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加强管理,提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对环县畜牧兽医局环县2022年人工种植饲草料所需甜高梁种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环财采处〔2022〕3号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区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法定代表人:孟刚
被投诉人1:环县畜牧兽医局
地址:环县环城镇兴隆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过存
被投诉人2:甘肃荣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峰区金江名都10号楼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亚荣
投诉人在参加“环县畜牧兽医局环县2022年人工种植饲草料所需甜高梁种子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本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采购人(环县畜牧兽医局)和代理公司(甘肃荣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明确提供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部分:技术人员投标人聘用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顾问,能够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得2分,未聘用的不得分(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为准),投诉人认为提供聘用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顾问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请求:就本项目的相关问题予以核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暂停采购活动并处理。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针对投诉人的三项质疑,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送达了书面回复,就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了澄清和说明,回复内容清楚明确。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投诉人投诉权利,工作中存在疏忽,但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其投诉权利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采购对象系饲草料种子,不仅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还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技术指导和服务。招标条件中商务评审部分“投标人聘用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技术顾问,能够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得2分,未聘用的不得分。(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为准)”的采购条件系为了保证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与本釆购项目有关,设置合理。故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投诉;
2、被投诉人在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中,工作不够认真,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告知投诉人投诉权利,对被投诉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加强管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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