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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第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0日 11: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能环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项目编号:NCQ22A00037)。投诉人提出了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采购品质要求、中标单位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CQ22A00037
  • 项目名称: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能环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谢晓波
  • 联系方式:15823080260
  •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保家新街346号
  •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 经办人:韦老师
  • 联系方式:023-64562536
  •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经办人:杨昊汶
  • 联系方式:023-71476559
  • 通讯地址:东城街道办事处北郊居委广兴路12号附1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2022年11月11日回复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并于11月23日向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财政局于11月23日依法受理该投诉。为了查清事实,财政局查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主要提出以下几个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中对有效活菌数量的要求超出了标准,并且生物有机报告检测时间过长,这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准备的。
  2. 该项目的总预算为200万,而中标单位的报价为198万,中标单位只有颗粒剂型的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如何中标仍存在疑问。
  3. 使用服务人员职称和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对其他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 采用综合评分法会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一

针对投诉事项一,财政局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关于生物有机肥报告检测时间过长的说法不实,不同检测机构所需时间存在差异,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

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未经质疑,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三

财政局认为投标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与有机肥使用培训及效果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置能力密切相关,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

财政局认为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和服务,且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因此适用综合评分法。

根据上述理由,财政局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财政局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如果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确保评标标准和采购品质要求合理合规。
  2. 在采购过程中,要公正、公平、透明地评审投标单位,确保中标单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 在评审过程中,不歧视供应商,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的评审结果。
  4.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如综合评分法,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合理。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01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第二次)”(项目号:NCQ22A000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CQ22A00037采购时间:2022年10月21日

二、项目名称: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能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波

联系方式:15823080260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保家新街34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经办人:韦老师

联系方式:023-64562536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杨昊汶

联系方式:023-71476559

通讯地址:东城街道办事处北郊居委广兴路12号附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编号:NCQ22A00037)”质疑回复,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清事实,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规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技术(质量)部分(45%)有效活菌数量(20分)有效活菌数0.2亿个/克以上得基础分3分,每增加0.1亿个/克,得0.3分,最高得20分;有效活菌数要求达到6.9亿/g才能得满分;重金属含量(10分),铅(Pb)含量≤25mg/kg得2分;镉(Cd)≤1.5mg/kg得2分;铬(Cr)≤75mg/kg得2分;砷(As)≤7.5mg/kg得2分;汞(Hg)≤1mg/kg得2分,完全超出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擅自提高了采购标准,且生物有机报告检测时间长达一个月,此加分项明显是为事先准备好的供应商设置,一般普通生物有机肥,检测值根本无法达到,这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该项目总预算200万,而中标单位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98万,经我司查询,中标单位只有一个粉剂生物有机肥登记证,而本次采购的生物有机肥产品形态,投标产品实物为颗粒剂型(球状、柱状、条状、片状等),该单位是怎样中标,专家是如何评审的?

三、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25%)服务能力(4分)投标单位人员及组件的服务团队,每提供一个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加2分,获得农业农村部二等奖以上者加2分,三等奖加1分,本项最高得4分”,利用服务人员职称和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会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次项目采购肥料的有效活菌数量对本次项目作物存在正向影响,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合法合规的甄别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属合理要求;投诉人所称“生物有机肥报告检测时间长达一个月”本次采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为2022年3月1日以来,并未要求投标人为应对本次项目特定取得检测报告,中标单位所供产品应符合投标时所提供证明材料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1、产品形态:投标产品实物为颗粒剂型(球状、柱状、条状、片状等)。”要求投标产品“实物”为颗粒剂型,投诉人所称的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投标文件的审查,该投标人所投产品实物为颗粒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因此该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三:该条件未以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该项关系供应商对有机肥使用培训及效果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置能力,且未要求组建的服务团队人员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投标人可以通过外聘、邀约等方式组建,因此作为加分条款属于合理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四:本次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采购项目,由于项目所采购产品要求分发至各使用单位(个人),注重对于产品使用的培训,同时有机肥作用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货物质量保障及特情处置服务。综上,本项目技术及服务标准不统一,各企业所生产生物有机肥所含有效活菌数量不等,且本次项目还包含技术培训服务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各企业服务内容存在差异,因此,适用综合评分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反映采购标准超出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不实,经查阅该项目投标文件,不同检测机构所需检测时间存在差异,投诉人关于生物有机肥报告检测时间长达一个月的说法不实。

投诉事项二: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三:投标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与有机肥使用培训及效果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置能力密切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和服务,且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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