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本案例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山东舜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ZBXGP-2022-0222、A01
- 项目名称: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待填写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B515房间
- 被投诉人: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一路369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舜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号楼B座401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ZBXGP-2022-0222、A01)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本机关受理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乡水务局、山东舜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
-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未对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同时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作出限制性要求。
- 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在投标函中明确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异议。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在投标函中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异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明确、合理,不留下可供投诉的空间。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避免因项目负责人多重任职而引发的争议。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诉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据,确保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的参考,以提高项目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BZBXGP-2022-0222、A01
二、项目名称: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B515房间
2.被投诉人: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一路369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舜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号楼B座401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ZBXGP-2022-0222、A01,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单位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并分别向山东同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乡水务局、山东舜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以上单位按照举证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本机关调查核实:1、博兴县2022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项目,项目编码BZBXGP-2022-0222,包号AO1,招标文件封面《滨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下方括号内标注“服务类”。2、本项目于2022年08月0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08月11日截止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未对项目负责人作任何要求。3、质疑供应商未在2022年08月22日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其在投标函中明确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示的内容,投诉人应当明知,招标文件中未对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同时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作出限制性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在投标函中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无任何异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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