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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0日 10:54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WZZC2021-J1-210058-GXLY
  • 项目名称: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 被投诉人: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苍梧县农业农村局
  •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城东三路7号;苍梧县行政中心综合大楼东楼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2日,苍梧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WZZC2021-J1-210058-GXLY)》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苍梧县财政局审查该投诉书后,于2021年10月19日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5日递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并在当天正式受理了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经审查,投诉人在2021年9月9日向被投诉人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书。联云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9月15日。然而,投诉人对联云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苍梧县财政局提起了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联云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认为答复内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向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联云公司在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时,答复内容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向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投诉。

处理依据

  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处理结果

经审核发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苍梧县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投诉人作为潜在供应商,并非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对成交结果的投诉为无效投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使权利。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未来的采购项目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给供应商带来困惑和误解。
  2. 在项目招标前充分沟通和交流,明确双方对采购需求和标准的理解,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和质疑。
  3. 在答复供应商质疑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答复内容符合要求,避免给供应商造成误解和不满。
  4.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回复。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更好地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苍梧县财政局关于对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

一、项目编号:WZZC2021-J1-210058-GXLY

二、项目名称: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被投诉人: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苍梧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城东三路7号;苍梧县行政中心综合大楼东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现场递交的“2021年苍梧县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采购(WZZC2021-J1-210058-GXLY)”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后,于2021年10月19日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5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在当天正式受理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经审查,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向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云公司)递交质疑书,联云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发布更正公告,并重新确定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9月15日,9月16日联云公司对投诉人发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联云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09月09日向联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于2021年09月16日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1(第三章;项目需求第一条采购项且需求一览表:智能虫情测报灯参数要求1:符合国家标准,能自动拍照、上传害虫图片,可自动清理死虫体,支持电脑客户端、网页版、移动端版数据共享,同时能够实现自动分析相关数据,历史数据可实时在线免费存储、查阅、下载表格及图片,方便使用人员进行数据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同时,测报人员可以根据数据比较要求,自有在图片平台上切换虫体大小对比标尺网格,实现精准校准虫体大小。按照参数要求只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该要求并没有要求是需要符合国家的那个标准呢?是按GB/T24689.1—2009植物保护机械虫情测报灯标准还是其他的国家标准呢?)的书面答复,我公司对联云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以及答复质疑内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正式向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事项2: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09月09日向联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见附件1),于2021年09月16日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3(第三章:项目需求第二条二、商务条款:1、根据桂农厅发〔2021〕15号的要求,项目建设采购的田间监测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经全国、省(市、自治区)级植保机构组织的2年4地试验,证明技术成熟、性能优良、运行稳定的产品。验收时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要求是根据桂农厅发〔2021〕15号的要求,项目建设采购的田间监测设备要求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经全国、省(市、自治区)级植保机构组织的2年4地试验,证明技术成熟、性能优良、运行稳定的产品来进行制定采购标准,而不是验收时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书面答复,我公司对联云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以及答复质疑内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正式向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的规定。

2、处理结果:由于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另外,因投诉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是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起质疑,被投诉人驳回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对成交结果提起投诉依规为无效投诉,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六、其他补充事宜

/

苍梧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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