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随州投诉处理案例: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投诉处理机构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投诉人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投诉人质疑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采用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相关法规。以下是对该投诉案例的详细分析和处理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虞财采招-2023-7号
- 项目名称: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369号
- 邮编:441300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汪秋梦
- 联系电话:15972778946
- 授权代表:张鑫
- 联系电话:15897598388
- 被投诉人1: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国奥玫瑰园3号楼11楼1101室
- 联系人:孟女士
- 电话:18790269776
- 被投诉人2: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 联系人:刘先生
- 电话:13837071670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采购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采用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相关法规。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答复,但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随后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投诉事项1:变更后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没有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的“项目实际情况”的采购需求,违反相关法规。
-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3-34页评分标准截图。
-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处理依据
经审查公开招标文件后,处理机构于2023年5月6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质疑、投诉资料进行认真查阅。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处理机构对该投诉案例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邀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对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分数设置要进行调整、细化。
-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同时,技术参数要求须无排他性、倾向性。
- 修改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和专家论证结果,处理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暂时暂停采购活动。
- 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邀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确保评审因素的量化和细化,明确评判标准,遵守相关法规。
- 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分数设置要合理调整,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 技术参数要求应具备公平性,避免设置排他性或倾向性要求。
- 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和透明度,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竞争,从而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369号
邮编:441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汪秋梦
联系电话:15972778946
授权代表:张鑫
联系电话:15897598388
被投诉人1: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国奥玫瑰园3号楼11楼1101室
联系人:孟女士
电话:18790269776
被投诉人2: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13837071670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虞财采招-2023-7号
采购人名称: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采购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采用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变更后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没有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的“项目实际情况”的采购需求,是对原本招标文件的换汤不换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3-34页评分标准截图。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财政监管部门调查本次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符合、贴合、不符合”的不合理评分标准,不得使用“项目实际情况”作为评判依据的评分方式,保证本次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招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委托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7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虞城县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采购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提出质疑,4月18日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委托河南标之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于4月2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4月25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公开招标文件后,我单位于2023年5月6日10:00整,组织3名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作业用具采购项目》的有关质疑、投诉资料认真查阅。建议:
(1)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邀请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对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分数设置要进行调整、细化。
(2)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同时,技术参数要求须无排他性、倾向性。
(3)修改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暂时暂停采购活动。
2.责令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对虞城县市容环卫处环卫车辆及作业用具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