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黄冈市投诉处理案例:武汉梦之蓝科技公司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梦之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包括质疑串标行为,投诉人要求调查处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及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GJY(2022)F009
- 项目名称: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梦之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众博工业园1幢504室
- 被投诉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0号
基本情况
(一)武汉梦之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涉及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人质疑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并请求调查处理。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和完全同类型的2022年赤壁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其中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标,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赤壁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质疑串标行为。
(三)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上述事项侵害了投诉人公司的权益,特向黄冈市财政局投诉,并请求调查处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及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处理依据
经核查情况,本机关依据以下处理依据作出处理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之规定,经核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了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串标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串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核查情况,黄冈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加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 加强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要求投诉人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 提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运营能力,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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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黄冈市财政局关于对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GJY(2022)F009)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梦之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众博工业园1幢504室
被投诉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0号
三、基本情况
(一)武汉梦之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采购人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与代理机构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就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2年东湖、西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GJY(2022)F00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和完全同类型的2022年赤壁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标,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赤壁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质疑串标。
(三)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上述事项的发生,侵害了我公司的权益,特向黄冈市财政局投诉,请求调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
2、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质疑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市白莲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串标,但未提供证据可以证明串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之规定,依据核查情况,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冈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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