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陇南西和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陇南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陇南飞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CSXZ--2022-033
- 项目名称: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陇南飞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梁园社区恒泰房产对面
- 被投诉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梁旗村安房社103号
- 处理机构:西和县财政局
- 处理人:李皓(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 地址:西和县汉源镇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惠博众农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来源......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未对代理机构做出任何处理。
投诉事项2: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负责人……有微信记录为证。
投诉事项3: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有电话录音为证。
投诉事项4:采购单位西和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向陇南市交易中心发出了复审投标文件的通知。
投诉事项5:2022年6月23日……陇南市交易中心不同意复审文件。
投诉事项6: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我公司……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查,上述投诉问题1-6属于"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GSXZ-2022-033)于2022年5月20日公告进行的第一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于2022年06月16日上午9时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了招投标采购。拟定中标人甘肃惠博众农林有限公司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约,于2022年6月25日放弃中标资格。期间,西和县财政局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陇南飞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并于2022年6月29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西财采【2022】01号),并依法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上述投诉事项与本次项目采购无关,故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1-6不成立。
投诉事项6:第二次发布招标文件......前后参数不符。
经核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规定。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李皓作为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副主任......已达到利益共享。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西和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李皓存在"至始至终伙同、已达到利益共享"等违法违纪问题。故投诉事项7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经核实处理后,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8月5日
- 处理人:西和县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的情况,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问题:
- 对于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审慎,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其合法、规范操作。
- 招标文件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
- 与供应商的沟通应使用正式渠道,并妥善保存沟通记录,以备后续证明和解决争议。
- 在复审文件通知中,应准确传达相关要求,避免参数不符等问题的出现。
- 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应及时、公正、透明,并依法公示处理结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采购过程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西和县财政局对“西和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林网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西和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第二次”(项目编号:CSXZ--2022-03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CSXZ--2022-033
项目预算:131.76万元
投诉人:陇南飞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梁园社区恒泰房产对面
被投诉人: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梁旗村安房社103号
李皓: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
地址:西和县汉源镇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收到陇南市财政局关于陇南飞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转办函(陇财采处函【20223号】),附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诉的转办函(陇公管办函【2021】15号)。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惠博众农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来源......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未对代理机构做出任何处理。
投诉事项2: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负责人……有微信记录为证。
投诉事项3:甘肃栩卓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有电话录音为证。
投诉事项4:采购单位西和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向陇南市交易中心发出了复审投标文件的通知。
投诉事项5:2022年6月23日……陇南市交易中心不同意复审文件。
投诉事项6: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我公司……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查,上述投诉问题1-6属“西和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有机肥)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林网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GSXZ-2022-033)于2022年5月20日公告进行的第一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于2022年06月16日上午9时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了招投标采购。拟定中标人甘肃惠博众农林有限公司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约,于2022年6月25日放弃中标资格。期间,我机关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陇南飞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并于2022年6月29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西财采【2022】01号),并依法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上述投诉事项与本次项目采购无关,故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1-6不成立。
投诉事项6:第二次发布招标文件......前后参数不符。
经核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规定。故投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李皓作为西和县政府采购办副主任......已达到利益共享。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西和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李皓存在“至始至终伙同、已达到利益共享”等违法违纪问题。故投诉事项7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纪问题,请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2.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和县财政局
2022年8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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