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由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省莱利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不满意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项目的采购答复。投诉人地址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汪洋华西街129.131号1幢1单元。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项目及2022年“天府菜油”基地示范县和轮作休耕项目颗粒复合肥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N5108242022000072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省莱利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汪洋华西街129.131号1幢1单元
- 被投诉人1: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地址: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 被投诉人2:四川德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向阳巷4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项目及2022年“天府菜油”基地示范县和轮作休耕项目颗粒复合肥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投诉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提起投诉,并于8月30日邮寄了投诉函件。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涉及油菜复合配方肥产品的形态、生产工艺和规格要求。投诉人指出,该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油菜复合肥产品形态为粒状,生产工艺为高塔造粒,规格为40公斤/袋,并要求该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投诉人认为这样的要求不合理。
处理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在进行采购需求审查时,应严格按照非歧视性审查的要求进行审查,避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投诉人认为在本案中,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在采购需求审查时未严格按照非歧视性审查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未提供有力的佐证资料,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成立后,苍溪县财政局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财政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采购需求审查,特别是对重点风险事项要进行审查,避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确保采购需求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针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及时做出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问题和化解纠纷。
- 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的理解和遵守程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苍溪县财政局关于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项目及2022年“天府菜油”基地示范县和轮作休耕项目颗粒复合肥采购项目的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项目及2022年“天府菜油”基地示范县和轮作休耕项目颗粒复合肥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824202200007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莱利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汪洋华西街129.131号1幢1单元
被投诉人1: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被投诉人2:四川德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向阳巷4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2年8月26日对苍溪县2021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专项资金用于“天府菜油”产业融合发展暨产油大县项目及2022年“天府菜油”基地示范县和轮作休耕项目颗粒复合肥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824202200007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8月30日收到邮寄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油菜复合配方肥产品形态:粒状,生产工艺:高塔造粒,规格:40公斤/袋。(此项供应商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五、处理依据
......
本机关认为:
苍溪县农业局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油菜复合肥生产工艺为高塔造粒,其生产技术要求指向特定技术路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和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之规定。采购人在进行采购需求审查时,未严格按照上述第三十一条非歧视性条款认真审查,又提供不出有力的佐证资料,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财政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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