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瓦房店市财政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10日,由瓦房店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HZX-20211118
- 项目名称: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
- 被投诉人1:瓦房店市教育局
- 地址:瓦房店市大宽街3段75号
- 被投诉人2: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89号九帮大厦2207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本项目中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瓦房店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投诉事项2-4:被投诉人在资格要求方面存在排他性和差别待遇,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限制了评分因素中经营业绩和项目案例的时间,对中小企业应标造成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中的内容混淆视听,同样存在排他性和差别待遇的问题,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投诉人要求暂停项目采购活动,并删除或修改投诉事项2-6的相关内容。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 投诉事项2-6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如下:
- 对投诉事项1成立的处理决定是责令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 投诉事项2-6均不成立,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提供质疑回复时,应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遵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 在制定资格要求时,应避免排他性和差别待遇,确保公平竞争,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
- 在评分因素中考虑经营业绩和项目案例时,应合理设定时间限制,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在质疑回复中,应清晰明确地回答质疑内容,避免混淆视听,并确保评分办法不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瓦房店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瓦财采诉〔2022〕6号)
一、项目编号:LHZX-20211118
二、项目名称:瓦房店市英语听力口语测试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
被投诉人1:瓦房店市教育局
地址:瓦房店市大宽街3段75号
被投诉人2: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89号九帮大厦220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次质疑回复函中内容出现严重问题,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力,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4:非资格要求也能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更何况我司质疑的为评分办法的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有明显指向性、具有明显控标嫌疑;投诉事项5:虽然经营业绩和项目案例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限制了时间,这也限制了部分优秀供应商应标,特别是中小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投诉事项6:质疑回复函内容实在混淆视听,非资格要求也能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更何况我司质疑的为评分办法的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一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暂停项目采购活动,重新发布质疑回复函;删除、修改投诉事项2-6的相关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大连蓝海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投诉事项2-6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沈阳东大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瓦房店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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