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吉安市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省明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中的处理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1JAS15号
- 项目名称: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省明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25号
- 联系人:刘平万
- 联系电话:1330796****
- 被投诉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公略西路东垦综合楼三楼304室
- 联系人:刘先生
- 联系电话:1897064****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1JAS15号)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7日向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主要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 采购运输及相关设备:投标人自购苗木运输车和洒水车得分,租赁的得分较低。
- 项目经理:根据职称不同,分配不同的评分值。
- 业绩要求:根据获得园林施工奖项的数量给予评分。
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应:
- 租赁和自有设备在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方面存在差异,租赁设备可能导致服务不及时。
- 供应商必须具备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评分项合理。
- 评审依据符合规定,没有违反法规。
处理依据
2022年1月11日,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以下意见:
-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 投诉事项3成立,建议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因素,避免差别或歧视性条款。
基于专家组意见和调查结果,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
- 驳回投诉事项2,因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3成立,建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支持。
处理结果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对投诉案进行了处理,并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供应商)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项目实施中,租赁设备与自有设备的差异性需注意,可以优化租赁设备的管理和售后服务,确保及时有效的运输和服务。
- 提升项目经理的专业技术能力,持续学习和提高相关技能,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 在设定评审因素时,避免差别和歧视性条款的出现,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对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吉区财购〔2022〕1号
一、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1JAS15号
二、项目名称: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明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25号
联系人:刘平万联系电话:1330796****
被投诉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公略西路东垦综合楼三楼304室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89706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吉州区植树造林绿化家园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1JAS15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采购运输及相关设备
1.投标人具有自购采购苗木运输车的得3分,租赁的得1分,最高得3分。
2.投标人具有自购洒水车的得3分,租赁的得1分,最高得3分。
评审依据:自有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购置发票的扫描件,租赁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置发票及租赁合同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
投诉事项2:项目经理
拟派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市政建造师及园林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6分;具有一级市政建造师及园林类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具有二级市政建造师及园林类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评审依据:提供拟派入人员的相关证书材料的描扫件和开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网上社保证明查询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
投诉事项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至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过园林施工奖项的,每提供一个省优(含杜鹃花)及以上奖项的得3分,市优的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评审依据:提供网查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
被投诉人称:
事项1:租赁还是自有运输及相关设备,这两项反应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自有的能够达到及时有效运输和售后及时,而租赁的还需通过第三方协调,售后会出现不及时的现象,故租赁与自有的分值是合理的。
事项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专业人员是专业能力的一种体现,是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的技术能力,反应了项目经理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
事项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7号令,不能以特定区域行业奖项作为评审依据,本项并未设定特定区域及行业,也并未设定特定行业的奖项,本项要求的是有关园林施工奖项,是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的,且业绩为履约能力的体现,是必须的设备所需的,并未违反法规,是合理的。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专家组对项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被投诉人对投诉情况的说明,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投诉事项1: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在项目实施中是有区别的,供应商自有设备在项目的服务履约中能够保证设备的质量可靠、时间及时,而租赁设备则有可能不同类别质量投入到项目的各个阶段,时间控制、操作人员的熟悉状况都有不确定性。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此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具体体现。而且针对不同技术资质、职称作了梯度评分值,细化和量化了评审指标,该投诉事项不予以支持。
投诉事项3:“园林施工奖”、“省优”奖项具有一定倾向性,“市优”奖项在许多市没有奖项。因此,建议修改、调整此评分项。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有差别或歧视性条款,影响评审结果,建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
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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