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巴南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重庆巴南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投诉人为重庆欣瑞旻达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涉及巴南区2021年薄改提升美术设施设备补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BNQ22A00230)。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以及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参数的虚假响应。投诉于2023年1月18日向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提起,经调查取证后,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NQ22A00230
- 项目名称:巴南区2021年薄改提升美术设施设备补充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欣瑞旻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F11-14/01号
- 法定代表人:刘丁
- 授权代表:颜静
- 联系电话:17xxxxxxx75
- 被投诉人1:重庆市巴南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6
- 联系人:鞠老师
- 联系电话:86xxxxx97
- 被投诉人2: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公园北路12号(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 联系人:张老师
- 联系电话:66xxxxxx5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投诉内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相关信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承诺对象填写错误,将采购单位名称填写为其公司名称,未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诉事项2
投诉内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招标产品技术参数,属于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根据投诉人了解和市场调查,中标供应商所投的“翰和”品牌产品制造商“山东启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展示会上展示的产品不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并且未在展示会上展示或宣传本项目其他相关产品。
投诉请求
- 认定中标供应商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 要求中标供应商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招标技术参数逐一进行演示,若达不到技术参数要求,则视为虚假响应或无效投标。
处理依据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附件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存在承诺对象填写错误的问题,但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全部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逐一进行了声明,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实质。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经调查,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制造商出具的证明函和产品演示视频,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而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来源不全面,且提供的唯一佐证资料未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审查终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准确无误,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准确响应。
- 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确保所投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参数。
- 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演示视频,明确展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要求。
- 在市场宣传和展示会上,重点推广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避免误导采购单位和投标人。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投标的合规性和竞争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巴南区2021年薄改提升美术设施设备补充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巴财投处〔2023〕2号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欣瑞旻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F11-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丁
授权代表:颜静
联系电话:17xxxxxxx75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巴南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6
联系人:鞠老师
联系电话:86xxxxx97
被投诉人2: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公园北路12号(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66xxxxxx5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巴南区2021年薄改提升美术设施设备补充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BNQ22A00230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声明。
事实依据: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相关信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承诺对象填写错误,将采购单位名称填写为其公司名称,未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招标产品技术参数,属于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一是据我公司了解,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投标产品“智慧书法教学平台”的知识产权证明,未生产书法相关产品,且市场上未出现案例学校;二是据我公司在市场上和官网上的了解和查看,中标供应商所投“翰和”品牌的产品制造商“山东启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西部国际博览城第80届中国教育装备展示会上,展示的“教师用书法教学展示台”不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且未在展示会上展示或宣传本项目“笔尖跟踪四机位书画教学展示台、笔尖跟踪直播示范系统”等有关产品,该公司无相应的产品。同时,“翰和”品牌的产品在以往所有学校项目中出现的参数均不能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
投诉请求:1.认定中标供应商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2.要求中标供应商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招标技术参数逐一进行演示,若达不到技术参数要求,则视为虚假响应或无效投标。
五、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巴南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其采购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经审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附件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存在承诺对象填写错误的问题,但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全部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逐一进行了声明,并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实质。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本机关通过网络查询并联系了山东启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吕铁军,18xxxxxxx7),该工作人员称“翰和”品牌的产品均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升级,量身定制。同时,被投诉人重庆市巴南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所投产品制造商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山东启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函,以及重庆心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的“智慧书法教学平台”部分功能展示的视频文件。该两家制造商均对中标供应商所投相关产品能够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了证明。
而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事实依据来源于到相关制造商官网的查询和在展示会等市场上的了解,获取的信息不全面,且其提供的唯一佐证资料(投诉书第9页的图片)未显示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等实质性信息,均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上述两家制造商的产品不能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重庆欣瑞旻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巴南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向我局提交的投诉答复及相关附件,本项目《询价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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