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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物业管理服务(一期)二次招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9日 11:4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海南英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而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诉人海南英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供应商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青岛市市立医院。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2020001052
  • 项目名称: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物业管理服务(一期)二次招标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具体日期待补充)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海南英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24楼B2室
  • 被投诉人: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17、27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公寓1号楼601室
  • 当事人:青岛市市立医院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中路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南英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此外,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本机关进行了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投诉事项1中关于中标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的投诉成立。
  2. 关于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采购人青岛市市立医院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青岛市市立医院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和评标过程,确保投标人符合法定资格和要求。
  2. 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察投标人的经营记录和专业技术能力,避免选择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或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需能力的供应商。
  3.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准确、公正地回应投诉人的疑问和质疑。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的建议,青岛市市立医院可参考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情况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物业管理服务(一期)二次招标项目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2020001052

二、项目名称: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物业管理服务(一期)二次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英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24楼B2室

被投诉人: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17、27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公寓1号楼601室

当事人:青岛市市立医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中路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其他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中标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的投诉成立;关于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二)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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