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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办公用房物业投诉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9日 11:38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4日,由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办公用房物业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1-210104-00221
  • 项目名称:办公用房物业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 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
  • 相关供应商1: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大街1231-2号

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为办公用房物业,采购项目编号为JH21-210104-00221。采购人为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理机构为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官方网站留言查询内容,投诉事项1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情况,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自认,被投诉人已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因此,被投诉人已履行了告知投诉人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法定义务,未告知投诉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涉及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本项目无关,不能证明本项目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经查阅评标档案、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投诉事项2所称的违法行为。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全部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依据

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告知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情况,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案中,被投诉人已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未通过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
  • 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情况,除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外,也可以考虑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以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沟通与信息披露,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关于对办公用房物业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0104-00221二、项目名称:办公用房物业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黎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相关供应商1: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大街1231-2号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办公用房物业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4-00221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三份财政部官方网站留言查询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的“评审得分”应理解为评审总得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而是否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可以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投诉人自认,被投诉人已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因此,被投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投诉人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法定义务,被投诉人未告知投诉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与本项目无关,不能证明本项目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经查阅评标档案、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我局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投诉事项2所称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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