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辽宁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3-210000-11691
- 项目名称: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 被投诉人1: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
-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11691)。随后,于2023年5月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内容的更正(以下所称招标文件指的是2023年5月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投诉人于2023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随后,投诉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辽宁省财政厅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辽宁省财政厅于2023年5月24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LNZCTS-2023058),要求投诉人在限期内进行补正。
投诉人于2023年5月25日提交了补正材料,并经审查确认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于是,辽宁省财政厅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5日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内容》,而采购代理机构未向辽宁省财政厅提交投诉答复。
为了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辽宁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6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了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根据论证结果,投诉事项1-8中,投诉事项1、3、5、7被认定为成立,而投诉事项2、4、6、8不成立。鉴于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辽宁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8。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的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成立,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8不成立。为了保证采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辽宁省财政厅决定驳回不成立的投诉事项,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问题:
-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客观公正,避免倾向性和歧视待遇,确保对供应商的平等对待。
- 在答复投诉时,要充分考虑投诉人的质疑,并提供明确、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 定期组织专家论证会或类似形式的会议,对投诉事项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建议,被投诉人可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降低投诉风险,提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内容为辽宁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9日处理该投诉案件的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五十九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11691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被投诉人1: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采购人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11691)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5月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3年5月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3年5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3年5月1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5月1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24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LNZCTS-2023058),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3年5月2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6月5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3年6月6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投诉事项1-8: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8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8。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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