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3-210000-11691
- 项目名称: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
- 被投诉人1: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11691)。随后,2023年5月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对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投诉人于2023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了质疑答复。随后,投诉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定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23年5月19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内容》,而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交投诉答复。
为了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3名相关专家参加。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投诉事项1、2、25、26、28、30表明采购文件具有指向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22、28、30、31、32、33表明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3表明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说明;投诉事项24表明采购文件中的服务需求部分存在非法使用、破坏和泄密数据安全风险问题;投诉事项34表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了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的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18、投诉事项20、投诉事项22、投诉事项27、投诉事项28、投诉事项29、投诉事项30、投诉事项31、投诉事项33、投诉事项34成立。而投诉事项19、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24、投诉事项25、投诉事项26、投诉事项32不成立。由于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19、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24、投诉事项25、投诉事项26、投诉事项32。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应确保采购文件不具有指向性,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采购人应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采购人在确定核心产品时,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 采购文件中的服务需求部分应合法使用,避免存在破坏和泄密数据安全风险的问题。
- 采购需求的描述应完整、明确,避免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情况出现。
- 评审因素应明确判断标准,细化并量化评审要求,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参考,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五十八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11691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
被投诉人1: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采购人辽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辽宁省信息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辽宁省数字政府基座项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3-210000-1169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5月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3年5月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3年5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3年5月1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5月1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5月25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3年6月6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投诉事项1、2、25、26、28、30:采购文件具有指向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22、28、30、31、32、3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3: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诉事项24: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部分存在非法使用、破坏及泄密数据安全风险问题;投诉事项34: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投诉事项27、29:评审因素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未细化、量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18、投诉事项20、投诉事项22、投诉事项27、投诉事项28、投诉事项29、投诉事项30、投诉事项31、投诉事项33、投诉事项34成立,投诉事项19、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24、投诉事项25、投诉事项26、投诉事项32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9、投诉事项21、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24、投诉事项25、投诉事项26、投诉事项32。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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