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济南投诉处理案例: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省公安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102009289
- 项目名称: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4层2406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华仁永旺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号楼603室
- 山东省公安厅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2号济南国际创新产业园B座301室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山东省公安厅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
- 相关供应商未取得生产与经营警用装备与器材的前置行政许可,从事了违法经营,尤其是涉及反恐技术产品,危害更为严重,不符合中标资质。被投诉人对此进行了歪曲事实,为相关供应商辩解,掩盖其违法行为。
- 相关供应商缺乏搜排爆实验室的项目业绩,不符合该项目中标资质。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在开标前36个月内并未中标与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类似的公安行业内搜排爆实验室项目。
- 相关供应商所投标的LED屏及组件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竞争。其报价明细表中的LED屏及组件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市场价。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被投诉人的利益,导致劣质工程的产生。
- 招标文件对核心产品未做规定,无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业绩及业绩得分,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利益。
- 评标期间要求签署的供应商业绩统计表内的计算业绩资料时限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的认定和相关法规:
-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1中关于质疑答复歪曲事实的内容、投诉事项3中关于质疑答复未作出客观合理答复的内容以及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相关法规,驳回投诉。
-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致,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当终止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规,决定不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因缺乏事实依据。
- 驳回投诉事项1中关于质疑答复歪曲事实的内容、投诉事项3中关于质疑答复未作出客观合理答复的内容以及投诉事项4,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终止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的问题,针对被投诉人的同行,提出以下规避建议:
- 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资质进行评估。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核心产品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评标过程。
- 加强对供应商报价的审查,防止恶意竞争行为的出现,保证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 确保质疑答复客观合理,对投诉事项进行准确、详尽的回应,避免歪曲事实或忽略问题。
- 审查评标期间相关文件的一致性,确保时限要求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避免对中标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建议旨在加强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保护投标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9289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4层2406室
2.被投诉人:山东华仁永旺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公安厅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号楼603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2号济南国际创新产业园B座301室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不具备生产与经营警用装备与器材的前置行政许可,从事了许可经营项目,属违法经营,特别是有关反恐技术产品,其危害性更为严重,不符合中标资质。被投诉人1歪曲事实,为相关供应商辩解,混肴与抹杀其违法行为。2.相关供应商不具有搜排爆实验室的项目业绩,不符合该项目中标资质。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在开标前36个月内并未曾中标与“山东省公安厅搜排爆实验室采购项目”类似公安行业内搜排爆实验室的项目,详见附件《中标公开信息列表》。3.相关供应商所投LED屏及组件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竞争,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的“LED屏及组件”分项报价严重明显低于市场价与其他供应商报价。这种行为不仅损伤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损伤被投诉人2的利益,其结果是产生比豆腐渣更豆腐渣的劣质工程。被投诉人1对国家不负责,对被投诉人2不负责,未对此质疑做出客观合理答复。4.招标文件中对核心产品未做规定,因此无法公平公正合理的确认业绩及业绩得分,影响中标结果,损伤了投诉人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1未对此事做出客观合理答复。5.评标期间要求签署的“供应商业绩统计表”内的计算业绩资料时限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影响中标结果,损伤了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1未对此事做出客观合理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相关供应商未取得国家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投诉事项3关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1中关于“质疑答复歪曲事实”的内容、投诉事项3中关于“质疑答复未作出客观合理答复”的内容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业绩”的要求前后不一致,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终止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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