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定点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4月12日,由大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包括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联合体:大连新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包括未按规定公示评审得分和排序以及对联合体投标的差别性打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HCG20-11
- 项目名称: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定点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4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 被投诉人1: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58号
- 被投诉人2: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芳泽园20-4号
- 相关供应商: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联合体:大连新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5-130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本项目的操作提出质疑并不满意,随后向大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具体投诉内容包括: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2.
对联合体投标具有倾向性、差别性、歧视性打分。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导致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应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大连市财政局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成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导致本项目中标无效。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确保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 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投标方进行公正、客观、非歧视性的评分,避免出现倾向性、差别性、歧视性打分。
- 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避免违规操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工作,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被投诉人应认真落实这些建议,并持续改进自身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以提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信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采诉【2021】2号)
一、项目编号:THCG20-11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定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被投诉人1: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58号
被投诉人2:大连天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芳泽园20-4号
相关供应商: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联合体:大连新亚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5-13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为: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和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2.对联合体投标具有倾向性、差别性、歧视性打分。
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则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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